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在一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第三次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