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