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