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犬只交易等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