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立即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