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