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