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发现还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三日内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