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