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查验收容犬只的登记信息,对能够查询到养犬人的,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十日内认领,拒绝认领的,视为无主犬;对无法查询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在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发布犬只招领公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