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和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或者指定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犬只收容留检工作规范。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按照严格的管理流程将接收的犬只信息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妥善饲养收容的犬只,并采取必要的检查、免疫措施,及时处置病犬。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