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容留检和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做好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犬只的收容留检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