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立政府主导的收容留检机制,做好流浪、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犬只的收容留检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