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死亡犬只送至病死动物收集点或者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掩埋。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