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并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