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并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