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二米的犬绳(链)牵领,并随身携带工具,即时清除犬粪;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主动避让他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