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在其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在单位住所内圈养或者拴养。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确因免疫、登记、诊疗需要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用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