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在社区、动物诊疗机构等场所实施犬只免疫、登记等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