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犬只免疫证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监制;养犬登记证、登记标识由市公安部门监制。

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登记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申请补办。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登记标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