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一)养犬人住所地址变更的;(二)犬只出售、赠与、转让他人的;(三)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四)犬只丢失、死亡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