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由公安机关为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登记标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