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外市依法登记的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场所。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