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只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一)犬只出生四个月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三)其他未免疫犬只,自养犬人饲养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