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且寄养的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