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接收临时寄养犬只的,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且寄养的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