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