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文明养犬,加强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