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不受非法干涉。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