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污染胶东调水水质的行为:(一)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废水等液体污染物以及垃圾、废渣等固体污染物;(三)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存贮垃圾、废渣等污染物;(四)在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立造纸、印染、电镀、洗煤等污染严重的企业;(五)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