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调水计划,优化调度调水资源。

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在保障向受水地区调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向工程沿线高氟区和用水困难区提供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拓宽供水功能,提高供水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