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现稳定运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