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现稳定运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