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乡镇污水管网应当向周边村庄延伸,将周边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体系。远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密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小型湿地、户用污水收集等处理模式。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