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