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污水产生规模,科学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