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文明公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引导村(居)民养成保护环境、爱护河流的良好习俗,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