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