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业集中区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的工业废水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