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水污染物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