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