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标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疏浚和清障清淤监管。实施河道疏浚和清障清淤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下游水体。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