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档案,定期开展浑江流域排污口检查,取缔非法排污口。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