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有水污染物排放项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中区。

工业集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鼓励和支持工业集中区以外已建成的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进入工业集中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