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