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