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监督水环境状况提供便利:(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二)水环境质量;(三)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五)突发水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六)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七)入河排污口位置信息;(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