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监督水环境状况提供便利:

(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水环境质量;

(三)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

(四)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五)突发水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六)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

(七)入河排污口位置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