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开发企业资质,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注销四级及暂定资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申请注销二级、三级资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