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四级及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东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分立、合并,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四级及暂定资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二级、三级资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