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过程中,对不符合四级及暂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做出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