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四级及暂定资质续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