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