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