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