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共汽(电)车票价,并举行价格听证。对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群体等,应当实行减免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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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